巴彦县司法局
巴彦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
机构信息
地区: 巴彦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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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451-5752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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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巴彦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巴彦县司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中共巴彦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依法治县办)设在县司法局,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四条巴彦县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市、县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县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县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负责承办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涉法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实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和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县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五)承担法制社会建设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基层司法所工作。

(六)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七)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队伍建设和组织人事;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协调和督办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车辆管理等保障工作。

(九)负责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巴彦县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档案、保密、信访、维稳、督办、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车辆管理等保障工作;负责本部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

(二)普法和依法治理股(依法治县办公室秘书组)。负责县委依法治县办日常工作。开展全面依法治县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面依法治县有关重要文件。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三)法制股。负责承办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涉法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依法应由县政府和县司法局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及相关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县政府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承办县政府重大决策和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负责处理涉及县政府的有关非诉涉法事务。指导、监督全县各部门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涉及县政府的国家赔偿案件。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依法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按权限负责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县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四)社区矫正管理股。指导、督导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检查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五)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股。负责拟订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规划、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工作。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初审、报批等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第六条巴彦县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5名。

第七条巴彦县司法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    长:张焕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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