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财政局
哈尔滨市呼兰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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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呼兰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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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市呼兰区财政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财政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起草本区财政、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草案,并监督执行。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管理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组织区本级预决算公开。

(四)组织实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区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财务报告工作。负责拟订全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市财政局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相关工作。

(八)负责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工作。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指导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税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税政管理职责分工。区税务局负责具体起草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区税务局负责对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解释。

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区税务局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征缴、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区财政局及时共享。

2.与区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区直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参公单位以及在区政府各办公区办公的其他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的其他资产和其他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的调剂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办公用房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处置等管理职责由区财政局负责。

3.与区直其他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拟订本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草案。衔接国家、省市国资部门关于国资国企方面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协调指导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区直其他部门按照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预算科。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跨年度平衡的建议。编制区本级政府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调整事宜。组织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等工作。组织区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管理工作。承担相关财政转移支付工作。

牵头协调税务机关税收收入预算编制和执行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清理工作。承担区级部门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拟订全区政府性债务(内债)管理制度。牵头编制全区年度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牵头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提出问责建议。

指导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财政政策制度。负责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市财政局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相关工作。承担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工作。

(二)国库科。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和分析预测。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承担财政资金调度和拨付工作。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承担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工作。承担区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三)文行采购科(综合监督科)。承担党群、行政、政法、宣传、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广电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含外事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工作。承担分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拟订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区级政府采购计划、方式、投诉调处等工作。承担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从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务用车定编及审批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区级执法机关罚没物品管理,按规定管理区级罚没收入。

贯彻实施国家、省会计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会计基础规范、会计电算化和会计代理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管理会计账簿设置工作。

承担财政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有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和有关财政监督工作。

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负责区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的实施和部署检查。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议、督办、档案、保密、信访、史志、政务公开、信息宣传、机关财务、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党群、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

(四)经济社会保障科。承担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残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承担中央、省市基建投资、成品油税费改革、车辆购置税、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承担分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农业农村科。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乡镇街道、商贸和国际发展及经贸合作、供销、工业信息、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指导乡镇财政管理相关工作。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指导非金融、非文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承担非金融、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工作。承担分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贯彻国家、省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参与全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等管理工作。承担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

组织拟订本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制度草案。承担衔接国家、省市国资部门关于国资国企方面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协调指导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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