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呼兰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工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7:00 |
电话: | 0451-57321783 |
地址: | 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京路8号,邮政编码:150025 |
哈尔滨市呼兰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市呼兰区工业信息科技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哈尔滨市呼兰区外国专家局牌子。
第三条 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军民融合以及科技等方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军民融合以及科技等方面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负责全区工业行业的宏观管理与综合指导,拟定行业发展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计划;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监测分析全区工业和非公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负责提出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负责安排中央和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申报,按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安排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
(五)负责贯彻执行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重大立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全区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定全区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工业环保产业发展,协调工业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工业节能监察。
(八)推进全区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竞争力,负责工业企业增效提速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企业培训和人才引进交流工作,负责工业、科技和信息化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贯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和推动全区中小企业创业、融资、担保、创新、培训、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十)统筹管理和推进全区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一)组织开展工业、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企业开拓市场,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各类经济信息。联系工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十二)指导、协调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运营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省、市委军民融合委员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推进全区军民产业融合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方针、政策,落实科技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任务。
(十五)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科技发展规划、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承担推进军民融合科技发展相关工作。
(十六)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区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十七)贯彻执行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计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型企业评价、认定等申报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推动落实科技型企业扶持政策。协调引导农业农村科技工作,负责科技下乡、科技扶贫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利用好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作用。协调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十九)贯彻执行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开展全区对外科技人才交流,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贯彻执行市国际科技合作交流规划、政策和市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
(二十一)指导全区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区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登记、科技信息工作。
(二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关党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和老干部工作。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工业信息科技局与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建立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动管理机制。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征求区工业信息科技局意见。
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全区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工信科(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会议组织、文电运转、秘书事务、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史志、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机要通讯等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负责有关省市级专项资金的集中支付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财务资金、资产向财政申报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牵头建立和完善机关及直属单位内控制度;指导监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参与全区国民经济发展宏观战略问题的研究及重要目标的制定工作;组织研究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综合协调目标责任制实施工作;负责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文稿;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指导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工业和信息化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负责牵头推进工业项目建设要素协调保障工作,落实上级对口负责安排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申报意见,参与安排管理专项资金工作;贯彻落实重点产业、产品调整方案;协调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规划布局及管理工作。
组织贯彻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贯彻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全区产业链等有关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并提出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贯彻市工业发展资金年度投资方向并实施监督工作;联系工业行业联合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贯彻执行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天航空、信息产业等规划、政策和标准;执行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和技术基础工作;参与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国家和省、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并实施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进步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及其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及推广应用;协调、指导、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负责名牌、品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工业、信息化的招商引资、对外合作与交流,推动经济技术协作;贯彻落实工业、信息化企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及工业利用外资的重点领域、重点规划项目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及运行过程中问题;指导企业市场营销和参加重要产品展销活动。
监测、分析全区工业日常运行,分析国内外工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工业运行调节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近期工业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并跟踪执行情况;研究、分析工业运行中涉及财税、金融、投资等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区重点支持企业名单;负责全区增效提速工作;承担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牵头负责涉企治乱减负工作;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
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综合保障;参与全区电力行业规划;负责组织工业运行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组织紧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调运;监督全区铁路道口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煤炭行业近期调控方案;协调供需衔接和行业内部关系,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措施建议。
全面落实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指导工业节能;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贯彻实施相关示范工程建设,推进绿色制造发展,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制造业;负责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工作;承担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工作,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以及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等方面统筹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落实装备工业、电子信息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协调指导地方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本行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创新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本行业技术进步工作;参与本行业园区、服务体系、配套体系建设;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研究本行业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落实国家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推进智能制造,承担机器人产业管理工作,负责机器人产业经济运行和项目建设。
全面落实原材料和化学工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协调指导地方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本行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创新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本行业技术进步工作;参与本行业园区、服务体系、配套体系建设;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研究本行业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
全面落实食品工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协调指导地方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本行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创新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本行业技术进步工作;参与本行业园区、服务体系、配套体系建设;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研究本行业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贯彻落实支持食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食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有关问题。
全面落实医药、轻工、纺织工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地方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本行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创新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本行业技术进步工作;参与本行业园区、服务体系、配套体系建设;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研究本行业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
引导企业间协作配套相关服务工作,为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提供供需信息;贯彻支持企业协作配套发展优惠政策;协调推动企业开拓市场;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区有关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贯彻全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行业政策;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进工业行业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组织筹划重大信息化项目;承担软件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职能,落实本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统筹推进全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
全面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工作,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组织实施支持创业的相关政策;争取相关资金支持企业创业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和投资公司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各类企业;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上市融资的相关工作。
全面落实全区工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负责工业生产经济运行工作,协调解决工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编制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参与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监督;负责工业发展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监督;指导工业企业科技进步、安全生产、信息化、人才培训、招商引资、产业规划、开发区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干部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相关人才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指导、协调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运营工作。
贯彻落实市委军民融合委员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推进全区军民产业融合工作。
(二)科技科。贯彻执行市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申报推荐工作,执行市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工作。承担创新调查及科技统计工作。协调推进科技金融工作。承担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贯彻执行市科技创新政策措施、市科学普及规划和政策。
贯彻执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贯彻执行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措施,承担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实施工作,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协调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联系国家、省、市驻呼高校和科研院所,推进协同创新和“区校(所)合作”工作。
贯彻执行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及政策落实工作。
贯彻执行市农业农村发展领域、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计划和措施。推动人口健康、现代农业、生态环保、生物技术等重点领域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
贯彻执行全市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国外智力引进和外国专家服务规划和政策。组织申报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外国专家计划项目、重点出国(境)培训计划项目。贯彻执行市出国(境)培训、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工作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副局长、区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区工业信息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