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呼兰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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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7:00 |
电话: | 0451-56868155 |
地址: | 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京路8号,邮政编码:150025 |
哈尔滨市呼兰区乡村振兴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市呼兰区乡村振兴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乡村振兴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划纲要。
(二)负责区委、区政府脱贫攻坚的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我区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
(三)组织拟订区扶贫开发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拟订全区农村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实施全区扶贫开发贫困对象识别和贫困人口退出、贫困村出列等工作。负责全区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工作。
(六)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支出方向)分配初步方案,负责资金绩效评价和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全区分管扶贫资金内部审计工作。
(七)拟订全区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方案,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全区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扶贫开发成效考核评估工作。
(八)拟订全区社会扶贫工作方案。组织动员区直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协调上级机关到我区定点扶贫工作。
(九)统筹全区产业扶贫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金融扶贫措施,创新金融产品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老区建设工作。拟订革命老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老区发展建设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一)指导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开展帮扶工作。制定全区驻村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贫困对象就业创业和劳动力转移措施。
(十三)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扶贫办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科(政策开发指导科、督查考评科)。负责起草全区农村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和年度计划。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初步方案,负责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扶贫系统人才工作及贫困地区党政干部、扶贫系统干部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承担全区扶贫开发新闻宣传工作。统筹全区社会扶贫工作,指导区直部门开展定点帮扶和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指导帮扶责任人开展帮扶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材料综合、安全、保密、史志、政务公开、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务资产、劳动工资、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相关工作。承担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国家、省、市督查考评等部门开展成效考核、专项审计及问题整改工作。统筹全区开展督查巡查、考核考评,督导问题整改,对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建议。负责贫困识别、退出政策指导、工作督导及贫困乡镇摘帽初审工作。组织开展扶贫系统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统筹农业、就业、旅游、电商、金融、光伏、生态等产业扶贫工作。统筹饮水安全、教育扶贫、健康扶贫、住房保障、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等社会保障工作。统筹残联、民政、社保、工青妇等综合保障性工作。组织落实“雨露计划”,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资助工作,对“两后生”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指导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防贫机制和监管各类保险扶贫工作。统筹全区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和数据平台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工作。
第五条 区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