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
机构信息
地区: 黑龙江
分类: 政府机构 >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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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电话: 0451-53643884
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详细介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

(三)负责管理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组织省本级预决算公开。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组织拟订税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和权限内其他税收政策调整意见。承担国家部署的关税有关工作。承担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保障平台相关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负责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财务报告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全省政府债券发行。承担财政部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相关工作。

(八)负责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情况相关工作。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联系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十四)职能转变。

1.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省和市县责任划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

3.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税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税政管理职责分工。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等部门负责提出地方税收立法建议,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省财政 厅负责组织拟订税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和权限内其他税收政策调整意见,省税务局负责具体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省税务局负责对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解释。

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省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征缴、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省财政厅及时共享。

2.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省直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参公单位以及在省政府各办公区办公的其他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的其他资产和其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调剂、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处置等管理职责由省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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