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
第一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机构信息
地区: 延吉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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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8:30—11:3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电话: 0433-2821322
地址: 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2188号 邮政编码:133000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81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应急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处)级,加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州应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州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单行条例草案,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州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州政府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州委、州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州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延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协调国家、省、州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县(市)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地方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实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划拨和州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州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物资储备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全州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全州煤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情况,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十七)职能转变。

州应急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州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州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八)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州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州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州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州委、州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特别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利局、州气象局、州地震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监督指导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州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州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单位)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指挥森林和草原火灾的初期处置和火场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5)必要时,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州应急局,以州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州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州应急局负责提出州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州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州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州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州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州应急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处、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史志、办文、办会、政务公开、对外联络、后勤服务等政务性和事务性工作。负责部门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监督审计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组织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装备规划、计划、配备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各地加强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装备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装备使用培训,负责州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装备管理工作。

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主要文稿起草工作。

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应急指挥中心(救灾减灾综合处、火灾防治指导处)。负责全州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信息流转、应急救援调度指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驻延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市)政府和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举报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州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州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县(市)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全州高危行业企业救护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州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承担州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上级划拨和州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建立较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拟订州级综合防灾减灾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防震减灾工作,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研究起草有关消防单行条例草案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各类火灾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自然灾害防治指导处)。研究起草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单行条例草案和标准,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执法监督综合性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工作。负责推动全州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作。协助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协助承担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

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州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负责组织州内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监督检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及预案评审备案工作。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及治理情况。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等工作。

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各种方针、政策,上级防汛抗旱部门的决定、指令。组织全州防汛抗旱检查,做好全州防汛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各级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州本级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编制和修订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航空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较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四)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指导处(安全生产执法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各县(市)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州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工作。承担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全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组织检查、考核和奖励工作。研究提出全州安全生产重要政策和措施的建议。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备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急管理等统计上报分析工作,负责协调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督促县(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

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其他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许可证发放和行政审批相关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和其他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工作。

(五)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煤炭管理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对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按照权限依法监督检查煤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情况;负责组织并监督煤矿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监管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工作。负责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指导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煤炭安全生产规划;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科技进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安全培训,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煤炭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和发布。

组织实施煤炭工业规划、规定和技术标准;拟订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煤炭资源勘探开发;负责煤炭领域企业升级改造及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负责煤矿生产力管理工作;拟订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煤矿企业优化整合;负责淘汰煤炭落后产能;负责全州煤炭生产等经济技术质保的统计分析和发布。拟订煤层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

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长输油气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贯彻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情况。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参与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检查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

政治部。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调配、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州应急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兼职),政治部主任1名(副处长级)。科级领导职数9名,其中:正职8名(含政治部副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2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州应急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州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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