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乾安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水利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438-8223548 |
地址: | 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鸣凤大街2490号 邮政编码:131400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乾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乾安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发展规划、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江河湖泊、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组织节约用水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负责水文站网建设管理;组织实施河库和地下水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测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负责县本级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并组织实施县本级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配套工程建设。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县本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负责县本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县本级水利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县本级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规程规范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拟订相关规定和细则;负责县本级水利行业、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县本级水利行业经营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协调解决水利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后勤、政务公开、信息化、办公安全、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织编制县级水利部门预算,承担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的建议;承担本级水利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工会、妇联、共青团日常工作;负责纪检日常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水行政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起草水利规章规定和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落实;承办局行政处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查处县本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水事纠纷;负责县本级水利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及行政审批文件、许可证发放工作;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法规、制度,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审核县本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工作;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水库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县水库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监督管理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监督全县水库移民资金的使用;指导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实施重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三)农村水利水电科。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牧区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水利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和报批;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组织实施县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指导重要湖泊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调度和督导全县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
(四)工程建设管理科(安全生产管理科)。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江河堤防、水库、水闸等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堤防、水闸、引(调)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实施县本级水利工程质量工作;负责县本级水利行业、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县本级经营管理单位对水库、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灌涝区和引供水工程、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开展水利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负责人:王泽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