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乾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乾安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履行全县重点国有林监督管理以及林业和草原资源保护开发、监管和产业发展等职责,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林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及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以及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四)指导国有林保护总场、国有林保护中心和基层林业站相关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五)承担全县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指导森林、草原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业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地、草原资源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依法承担应由国家、省、市、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湿地保护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组织、协调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管理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全县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新建、调整县管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九)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管理。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指导涉林治安治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拟定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林业和草原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相关信息的统计和分析;统筹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林业和草原产业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企业的产业建设和发展。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保护中心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三)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林草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
(十六)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较大灾害救援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编制防灾减灾规划和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消防大队、县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灾信息。
2.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指挥森林和草原火灾的初期处置和火场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3.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林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管理、办公安全、后勤保障、外联宣传、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本部门开展经济社会软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承担制订相关地方性规定和管理办法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和政策咨询以及上级法制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及应诉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林草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本部门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制订本部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承担申请国家和省支持的林业和草原项目计划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监督指导和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编制管理和本系统职工队伍培训教育工作;承担本部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指导涉林治安治理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负责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指导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的拟定;协调、指导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指导国有林总场、国有林保护中心和基层林业站相关工作,指导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良种选育推广,指导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相关信息的统计和分析;统筹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林业和草原产业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企业的产业建设和发展。
(三)资源管理科(森林草原防火和安全生产科)。组织、协调、指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指导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指导林业凭证采伐、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林地、资源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拟订和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发展政策措施的拟订和实施,指导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协调、指导林业和草原开发利用工作;依法依规负责应由国家、省、市、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林地、草原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组织、协调、指导县管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编制和防护标准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各林业和草原管理单位、国有林保护中心等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的拟订;组织林业和草原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县林草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县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