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扶余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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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
电话: | 0438-5860778 |
地址: | 扶余市扶余大街360号 ,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余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扶余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审计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中共扶余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审计办)设在市审计局,接受市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市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以及中央、省委、松原市委审计委员会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负责处理市委审计办日常事务。市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审计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审计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审计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市审计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实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市长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涉及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地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审计署、省审计厅、松原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市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市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委审计办日常事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新闻宣传、档案、安全、信访、保密、督查、财务、会务、后勤、政务公开等工作。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调度各科室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推动建立健全全市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纪检、组织、宣传、工会、统战、政法、扶贫、网安等相关工作。
(二)审计一科。对审计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工作,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承担地方性审计法规草案、规章制度和指南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财政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草案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移送案件审理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业务科室的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业务科室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组织审计听证事项。承担内控制度建设、统计、信息、审计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负责对市级涉及社会保障的部门和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三)审计二科。拟订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承担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税收征管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情况;市国库办理市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负责对市属金融机构和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审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负责对市级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和水利等部门和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
(四)审计三科。负责对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公安、司法、教育、文化、卫生、发改、工信、住建、交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
(五)审计四科。拟订全市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承担市管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
(六)审计五科。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暂保留1名,逐步消化。
第七条 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