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教育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余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扶余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机构信息
地区: 扶余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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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余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扶余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扶余市科学技术局牌子。中共扶余市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教育工委),与市教育局合署办公。

第三条  中共扶余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以下简称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市教育局,接受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方针政策、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教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接受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教育和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和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教育和科技发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和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规划、部署、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理顺教育内、外部的关系,依法治教;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普法”教育,检查、监督、指导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负责管理全市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工作;检查评估职业、成人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负责职业与成人教育改革及实用技术人才培训;管理、指导、协调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评估;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督政、督学职能。

(四)指导全市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统筹规划、指导实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师资格的认定和教师队伍的管理,组织教师的职称评聘,管理全市各类学校师资。

(五)规划并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协调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六)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民办教育实施条例》,依法审批、管理民办教育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幼儿园、课外辅导班、民办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打击和取缔工作。

(七)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原则。

(八)拟定全市教育基本建设规划;负责全市各校后勤工作管理、监督、检查;负责贫困学生资助审核相关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车的管理、监督、检查。

(九)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

(十)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管理全市所有学校和所属单位的干部,报批或任免学校的正副职领导干部。

(十二)提出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措施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机构布局,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十四)组织全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组织拟订全市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措施建议,负责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五)牵头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十六)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科技保密工作。

(十七)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来我市(回市)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市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

(十九)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等奖项或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推荐申报工作。

(二十)承担教育和科技行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审核工作;负责学校后勤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基建工程质量管理以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负责教育信访维稳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全市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奖惩工作;负责全市校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各乡(镇)中小学、直属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各单位干部培养、选拔、考核、任免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所有学校及局所属单位的人员编制、调配、职称、工资、聘用、考核及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三)基础教育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全市幼儿教育、基础教育、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管理、指导与检查以及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图书室和实验设备配备以及教材发行工作;负责检查、指导、监督、评估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等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职业成人与民办教育科。负责管理全市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工作;检查、评估职业、成人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负责职业与成人教育改革及实用技术人才培训;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负责宣传贯彻民办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幼儿园、课外辅导班、民办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打击和取缔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普法”教育,检查、监督、指导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负责管理指导全市中小学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大型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活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全市中小学校德育工作;对中小学生校外活动进行指导与管理。

(七)教育督导室。依法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督政、督学职能。

(八)科学技术科。研究制定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及拟定各类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管理技术市场,管理和推广科技成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和农村与社会科技的服务体制建设、科技扶贫等涉及农村与社会的科技工作;负责全市科技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负责教育工委工作副局长1名),专职督学(副科长级)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七条  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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