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通化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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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8:30-11:30、14:00-17:00 (夏时制);8:30-11:30、13:30-16:30 (冬时制) |
电话: | 0435-5224230 |
地址: | 吉林省通化县团结路818号 邮政编码:134100 |
(一)负责全县工业经济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县域经济工作从宏观上进行综合、协调、调研、指导。
(二)监测、分析全县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县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工业发展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拟定全县工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县工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四)组织起草工业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负责全县工业经济网络平台建设,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研究和规划全县工业行业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目录;负责全县工业产权、产品的招商引资;指导除国家直接投资建设项目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申报和监督。
(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指导、协助企业制订发展规划;指导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指导全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六)负责能源管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及市场调控机制建设;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七)负责全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促进制度和管理创新;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监测分析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报、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统一配置和管理全县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做好国防信息化动员日常工作。
(九)协调组织相关行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培训;推广先进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协同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督促整改落实;负责铁路平交道口管理和春运及节假日运输组织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十)负责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搭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咨询、融资策划、贷款担保、多渠道融资与完善投融资市场等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协助处置金融风险的相关工作;负责上市企业的培育、筛选、推荐工作;协助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计划和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再融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提供服务,防止借企业上市或挂牌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的相关工作。
(十一)为开展指导企业改组改制和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处理遗留问题;指导、协调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破产)、清算工作,指导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依法规范运行;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等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科技发展的战略、方针、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组织实施科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全社会科技进步;组织实施科技兴县战略。
(十三)组织、协调全县科技创新工作,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科技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归口管理各类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型产业基地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工程;组织实施全县农业科技创新工作,推进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推广及产业化,归口管理各类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农业科技型企业。
(十四)研究提出全县科技体制改革、科技创新、科技人才、科技中介服务、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政策的建议;研究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方针、政策,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工作;负责编制全县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申报并实施国家和省、市各类科技计划,负责县各类科技计划的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外国专家管理职责,促进国际人才交流工作,为聘请外国专家单位提供相关服务,为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基地的引智成果推广提供服务;负责全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等科技资金的管理。
(十五)归口管理全县科技成果、科技奖励、技术市场、技术合同、技术出口及保密审查工作;归口管理全县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归口管理科技信息工作;归口管理相关科技评估管理与科技宣传、科技统计,组织协调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