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集安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冬季: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夏季: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435-6310075 |
地址: | 集安市黎明街645号 |
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通化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起草医疗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通化市有关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通化市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相关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通化市有关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落实国家、省、通化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省、通化市有关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参保登记和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十)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