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安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林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研究拟订县级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动态监测。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的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订县级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县级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和草原相关产业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各乡(镇)林业和草原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县级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承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林草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
第四条 县林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行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政策的调查和研究。研究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编制全县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计划。负责国家投资计划的分解、下达。负责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统筹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组织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全县公益林等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负责审计稽查、部门预决算、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营林资源管理科。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落实国家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商品林发展、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和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协调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企业的产业建设和发展。组织拟定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承担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林政执法工作和森林资源监督工作。负责公益林管理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定农村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行政许可证发放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验、检疫、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三)生态保护科。指导湿地保护工作。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指导、监督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编制全县天然林保护计划,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林培育年度计划、森林管护体系建设并监督执行。
(四)综合科。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和听证等相关工作。组织林业和草原普法,协调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协调林业和草原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县林业系统内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县林业系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负责落实开展综治、维稳、信访及上级和局党组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党建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第五条 县林草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县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