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兴隆台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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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9:0-11:3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427-2828410 |
地址: | 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B座4段 , 邮政编码 124010 |
1.负责林业、湿地、草原和自然保护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湿地、草原和自然保护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草原资源和自然保护地内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保护、动态监测与评价。
2.组织林业、湿地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湿地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湿地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湿地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3.负责森林、湿地、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 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县区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4.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市级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5.负责林业、湿地、草原和自然保护地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6.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市级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7.负责推进林业、湿地、草原和自然保护地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湿地、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湿地保护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还湿工作。
8.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市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9.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湿地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10.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湿地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苇田湿地保护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11.监督管理林业、湿地、草原和自然保护地中央及省、市级资金,提出林业和湿地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湿地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湿地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12.负责林业和湿地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湿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湿地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1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4.职能转变。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草原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和湿地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