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
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大石桥市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市委关于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
机构信息
地区: 大石桥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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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电话: 0417-5831822
地址: 辽宁省大石桥市哈大中路26号
详细介绍

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大石桥市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市委关于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政策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指导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国家、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落实国家、省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批后监管、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贯彻执行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报批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林业草原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土地出让、划拨的规划条件。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监管、规划放线管理、规划验线、规划核实。负责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相关技术规定、标准及年度规划目标。负责全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各镇村和开发区(园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乡重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查。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森林和草原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贯彻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类权属规划确认、征地前期调查、组织听证、税费缴存拨付、组卷报批、批后实施等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参与拟订自然资源经济调节政策,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贯彻执行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造林指标任务。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自然资源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监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政府,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本级发证权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指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及其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涉密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拟订全市地理信息航空摄影及航天遥感影像获取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维护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开放的地图,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规范和监管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林权争议处理。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组织、指导全市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项目建设和发展。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实施荒漠化、沙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

(十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指导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拟订及调整全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指导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全市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指导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和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国有林场改革相关工作,指导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及建立种质资源库,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业种苗、草种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指导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九)承担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土地、矿产、林业、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负责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执行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专项资金,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

(二十一)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开展自然资源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工作。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贯彻落实国际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行政、纪检、党群、工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便民高效。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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