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宽甸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冬季8:30-12:00, 13:00-17:00 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 13:30-17:30 |
电话: | 0415-5160297 |
地址: | 丹东市宽甸县宽甸镇鸭绿江大街西侧 |
机关职能: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住房制度改革方针政策,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县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产权管理,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工作,负责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贯彻商品房预售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负责国有直管房屋管理。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五、指导全县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拟订城市建设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及全县重点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
十一、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职)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燃气法规、规章、行业指标和行业政策,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负责全县燃气安全管理,督促各燃气单位规范经营,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燃气管理办法》、《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依法对全县燃气市场进行检查,及时处理燃气行业各类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负责燃气企业的资质申报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燃气行业岗位培训工作。
十三、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十四、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机构设置: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计划管理办公室)。
(二)党群管理办公室(人事管理办公室)。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四)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住房管理办公室)。
(五)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燃气管理办公室)。
(六)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七)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