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安区民政局
一、工作职责: 第一条根据《中共振安区委振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振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丹东市振安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
机构信息
地区: 振安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民政局
网址: 进入网站
工作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
电话: 0415-2890116
地址: 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水源路4号
详细介绍
一、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振安区委 振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振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19〕 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丹东市振安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丹东市振安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和区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区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村(社区)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镇(街)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六)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全区国内收养工作。
(七)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工作。
(八)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加快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区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一)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丹东市振安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 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振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振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 1月25 日起施行。
二、领导班子及分工:
党组书记、区民政局局长:王晓丹 主持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孙巍 负责办公室、政务公开、信访、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
党组成员、区民政局副局长:王世先 负责养老服务、财务工作。
党组成员、区民政局副局长:唐光文 负责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党办工作。
党组成员、区民政局副局长:张延杰 负责婚姻登记、残疾人双补、工会、地名、社会事务工作。
机构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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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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