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区“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制度和具体措施,指导农业综合执法。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牧、渔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负责渔船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全区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十四)组织开展扶贫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区级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承担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市规范性文件,起草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十七)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和跨镇(街)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配合市水务部门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八)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区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中央、省、市、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省、市、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省、市、区水利资金安排建设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九)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二十)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区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一)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全区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二十二)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省、市、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四)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二十五)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监管工作。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二十六)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七)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贯彻执行省、市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十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二十九)振安区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振安区水利局,承担全区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区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三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 区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机构设置:按全局职能,设以下机构:振安区农业农村局,振安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振安区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振安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振安区林草综合行政执法中心
领导班子及分工
宋国桓: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局党组、行政全面工作。
董义刚:党组成员 副局长
负责综合治理、扫黑除恶、畜禽产业发展、动物防疫、安全生产、信访维稳、行政事项审批(营商环境建设)、政策法规等工作。分管畜牧产业综合科、法规综合科、审批科、镇动监区域所。
于巍:党组成员 副局长(兼水利局局长)
负责纪检监察、高标准农田、农民工、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水利全面工作。
分管办公室、财务科、水保水资源综合科、质监站、农业水利科、河务管理科,移民建管科、镇(街)水利站。
王洋:党组成员 副局长(兼乡村振兴局局长)
分管党建工作、巡视巡察工作;分管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和乡村振兴局工作,分管组织、共青团、妇联、老干部等工作;负责农村经营管理、农业产业化、种植业规划管理等工作,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分管农办秘书科、区乡村振兴局、局党办、农业综合发展科、经管改革科 、种植业综合科。
孙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负责宣传工作、工会工作;负责农业环保、品牌建设、农产品监测、农业监管等工作;分管农业农村服务发展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科、科教综合科。
郑伟:党组成员 副局长
负责林长制、资源林政、造林绿化、林业有害性生物防治等林业工作
分管林长制办公室、资源林政科、造林科、种苗站、森防站、公益林办、天然林保护办等
张升:享受副科待遇
负责林业执法工作 ,森林防火工作 ,林业审批工作,野保工作。
分管林业行政执法队,林业审批办,防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