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台安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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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
电话: | 0412-4930609 传真号码:0412-4930622 |
地址: |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梅园新村2#写字楼 邮政编码:114100 |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监督管理、反垄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监督管理等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质量振兴纲要;负责全县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体系建设及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质量预警、检测工作;依法组织协调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八)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咨询、投诉、举报工作。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负责全县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辖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本地区计量标准;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工作,组织辖区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承担综合管理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组织产品质量专项质量抽查;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加强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查处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开展药物滥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等工作;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六)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七)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八)查处辖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十九)与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十)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二十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县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县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县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
(二十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各市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二十三)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二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六)负责拟订全县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二十七)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