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组织起草本系统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拟定相关地方规程、标准和相关政策,承担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落实,负责本局有关...
机构信息
地区: 瓦房店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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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路600号
详细介绍

(一)组织起草本系统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拟定相关地方规程、标准和相关政策,承担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落实,负责本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二)组织起草重要文件、综合性报告,统筹组织协调综合性大检查和综合性督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对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区部门及街道(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部门及街道贯彻落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决议事项。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批、办结工作,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协调涉及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组织办理事项所需的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参与听证等。

(四)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按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矿除外)。

(五)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成品油管道除外)、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组织查处全区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负责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对所辖两个街道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全区范围内的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工作。依职责受理安全生产等举报投诉,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煤矿除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归档工作。

(六)承担应急值守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协调调度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承担全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铁路道口安全监护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港区内仓储经营企业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情况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企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九)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企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和指导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

(十)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事故救援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拟订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十二)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收集、文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参与并指导相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受委托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十四)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十五)负责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十六)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抗震设防、防震减灾等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十七)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救援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各街道和相关部门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十八)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十九)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以及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其他城市管理(统称城市管理,下同)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区管委会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制定行业作业标准、操作规程等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十)负责编制市容、环卫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市容、环卫等设施年度维护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十一)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管理工作,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十二)负责占道停车场设置管理工作,承担城市除雪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垃圾处理费征收、垃圾分类、餐厨垃圾管理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工作,协调、推进环卫科技项目的应用和环卫行业基础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四)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督查考评工作。

(二十五)负责协调督导区综合行政执法中心、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工作。

(二十六)完成上级部门及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七)其他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等建筑行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林业、海洋和测绘法律法规日常监管工作和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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