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金普新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点00—5点00分 |
电话: | 0411-87552076 信访举报电话:87552072 |
地址: | 大连市金州区金马路203号华堂大厦6楼-5楼 |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全局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组织拟订各项工作规章和制度;负责全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绩效、信息、安全、财务、应急管理、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国有资产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事务;负责党委的综合协调和党群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综合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维护、住房保障、城建项目、市政项目等相关资金计划。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负责局内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协调推进、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协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应诉及听证相关工作;负责综治、信访、网上诉求、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法制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区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进入区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办结工作,执行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并拟订具体的审批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协调涉及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负责办理事项所需的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参与听证等;负责进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员的管理;承办局和区营商环境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计划科。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协调城市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协调、组织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策划等前期工作;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大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工作;负责城市供热、燃气、供水、消防、人防、市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平衡协调,指导地下空间、地下管线普查和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综合统计工作;组织研究分析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局性问题,拟订相关政策;协调、指导推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四)排水管理科。承担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及中水利用的管理职责;负责编制城市排水管网、污水(污泥)处理设施管理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规范性文件;负责接收财政投资建设的排水设施、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负责城区排水管网、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和城区河道的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相关PPP项目。
(五)房产管理科(物业科)。拟订全区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宏观调控,研究分析房地产形势、住房重大问题等;负责商品房预售、房产交易、房屋租赁、房屋测绘、房屋档案、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组织解决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落实私房政策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拟订全区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弃管房屋管理政策;组织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协调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物业行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增值收益使用政策,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指导重点保护建筑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物白蚁防治相关工作;指导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筑业管理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拟订全区建筑市场、建筑业、监理行业、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方面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按管理权限负责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企业资质动态审验,负责二级建造师及省监理工程师等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全区建筑业行业运行分析,负责建立建筑行业企业诚信体系并组织运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招标投标的投诉处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拟定全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制度,核缴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建设管理科(村镇建设科)。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推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住宅全装修、新型墙体材料、粉煤灰综合利用、散装水泥发展和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区重点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问题;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牵头协调局内相关科室工作;拟订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农村危房改造并指导实施。
(八)工程项目科。负责编制区本级道路、路灯、给排水管网及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区本级道路、路灯、给排水管网、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建设工作;负责上述项目工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工作。
(九)公用事业科。负责编制供热、燃气行业发展规划,制订供水、供热、燃气行业年度计划和行业管理制度及规定;负责供水、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参与供水、供热、燃气价格核定工作;负责组织供水、供热、燃气行业的技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工作;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市容管理科(督察考评科)。负责编制城区市容环境管理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城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市容环境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城区除雪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牵头组织制定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考核工作标准、规范和计划;负责指导、检查和考核全区城市精细化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十一)市政与园林绿化管理科。承担城区市政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编制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拟订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区道路、桥梁、照明、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对临时挖掘、拆除已移交的城市道路及其他市政设施的后期恢复工作;负责接收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拟订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及其养护的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绿地占用及树木伐移审批的监管工作;审核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方案,参与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接收财政投资建设园林绿化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树木砍伐等违章案件;承担区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二)环境卫生管理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科)。承担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编制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拟订规范性文件;负责环境卫生维护、生活废弃物、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作业及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参与配套建设的环卫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接收财政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相关PPP项目;指导、监督街道开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农村环境卫生考核工作。
(十三)房屋征收管理科。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拟定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动迁补偿安置政策和规定;负责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办理;拟定房屋征收公告;负责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会同有关部门、街道解决有关国有土地房屋动迁信访工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机构管理库管理工作。
(十四)执法协调科。负责指导、督察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行为规范、作风建设、办公秩序等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的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和协调处理工作。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联合执法等重大执法行动;协调处置执法活动中的应急、突发事件;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执法业务工作的协调与联络。
(十五)建设工程消防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研究制定我区相关工作规则和办法,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4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金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大连市金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管理、住房保障、物业行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建筑业以及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供热、供水、燃气等城市建设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全区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物业行业、城建行业(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供热行业、燃气行业、城市供水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负责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产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负责指导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负责指导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物业行业管理、保障性住房政策编制及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四)拟定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动迁补偿安置政策和规定,指导、监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五)承担指导、监督全区乡村建设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组织农村危房改造并指导实施。
(六)指导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并承担规范建筑市场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行政管理,指导、监督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许可管理,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工作。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粉煤灰综合利用、散装水泥发展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城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八)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供热、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以及供热、燃气、城市供水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从事城市供热单位、供水单位进行管理。负责全区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九)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与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大活动。
(十)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强制权。依法对擅自占用封闭城市中道路街巷、城市公共区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协调街道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的平衡协调职责,做好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