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拟定全区统计发展规划,基本统计制度,起草统计方面的区政府规章,制定统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全区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统计局的各专业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组织协调工业、贸易业、服务业等统计信息的管理和发布。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发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管理全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全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七)负责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八)负责推进统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