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区域内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实施意见,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地方规程、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落实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传达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可按程序统筹调度指挥区域范围内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资源和力量。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消防、建成区国有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街道、各领域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参与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协调消防工作,协调各街道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承担全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信用相关工作。
(十九)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