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体育旅游事业发展,组织全区群众性重大文化、体育和旅游活动,深入实施文化体育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三)统筹协调推进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五)依法规范监督管理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负责辖区文化市场经营项目和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的审批;负责旅行社备案;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六)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指导协调全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保护等工作。
(七)负责辖区普通旅行社、旅游景区、三星级及以下的星级旅游饭店以及旅行社分支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完成上级交办各项赛事任务。
(九)按照市级工作部署,依法实施对广播电视传播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指导区文化体育事业服务中心各项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