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全区性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区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
(四)指导全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全区社区建设并对社区治理、社区服务进行综合协调。
(五)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六)组织实施全区社会福利发展规划,负责全区老年人福利工作,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七)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工作,承担殡葬事务的协调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八)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九)负责对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的婚姻登记、殡葬服务、重度残疾人双补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