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于洪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人社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早9:00-晚5:00) |
电话: | 024-25321508 |
地址: | 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
沈阳市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承担区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法规和标准,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五)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政策,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待遇;执行事业单位退休政策。代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指导和协调表彰奖励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落实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七)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同相关部门指导、检查区内建筑工地劳动用工管理,解决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按分工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十)负责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内容纳入政府工作人员培训的教育计划,并作为奖惩、考核重要内容。
(十二)按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等工作。
(十三)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沈阳市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做好治欠保支工作、保障农民工权益,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等职责。
内设机构及职责:
综合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和党群工作。贯彻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政策、规划、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办局机关来访接待工作。贯彻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人力资源管理科: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对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的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考核培训、奖励处分等工作;负责我区政府雇员及其他合同制人员公开招聘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执行国家、省、市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实施国家、省、市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执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开展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贯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工作及国家、省、市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申报工作;负责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留学人员来我区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归国留学人员服务工作。
工资福利科: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统计调查;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抚恤政策;指导、审批全区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业务工作;负责政府雇员及派遣制临时用工的工资及相关补贴的核定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管理。组织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及相关福利待遇;负责特殊工时管理工作;落实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执行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参考价位有关政策;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负责核准企业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工效挂钩方案;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伍兵安置工作。
社会保障科: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城镇企业职工(含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贯彻执行未就业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及待遇标准;负责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管理政策的执行并实施监督;执行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生前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负责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负责核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及待遇核定和调整;贯彻执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负责全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统筹、协调、安排、落实全区涉及失业保险方面的所有工作、指标;执行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并建立全区失业预警制度;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新参保核定登记及人员变动;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严格落实市局拟订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负责失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生育金的申报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档案接收管理及失业职工报到等工作。负责落实上级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保;负责核定参保人的身份、资金。
职业能力和就业促进科: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贯彻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政策;认真贯彻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落实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培训的政策和有关办法;负责全区民办职业学校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就业的政策、规定及就业工作意见和办法;组织实施城乡就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落实就业创业登记管理办法;落实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管理工作。
对外服务窗口信息
一、失业保险类
(一)失业保险政策
1.失业保险金领取。于洪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171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1814.5元。
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
申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含在不同用人单位)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申领方式:
失业人员可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可通过手机APP线上方式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就业援助类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本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简称“4959”人员)。
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办理要件:
1.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零就业家庭审批表。
2.低保家庭成员:持有效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3.残疾人:持本人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4.单亲抚养未成年者:持本人的离婚(丧偶)相关证明,户口簿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5.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持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结婚证,配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定期定量抚恤金补助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7.烈属:指烈士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或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持《革命烈士证明书》及烈属与烈士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烈属失业人员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8.登记失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办理流程:
1.申请:灵活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领取并填写《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同时提供证明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相关要件;
2.初审:社区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完成初审,将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街道;
3.复审:街道完成复审,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人社部门;
4.终审: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认定,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逐级反馈确认结果。
咨询服务专员:管利
咨询电话:024-25321520
三、创业担保类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三年政府贴息贷款,利息由政府和个人各承担一半。
申请条件: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要就业创业证并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未就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及满足以上人员身份的网络创业者。
办理要件:
1.个人资料
(1)《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人夫妻双方征信报告;
(6)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等;
(7)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就业创业证、毕业证、退役军人证、残疾人证、释放证等。
2.经营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特许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农业经营的,需提供经营项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村镇证明、项目承包合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
(4)经营项目为有限公司,需要提供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5)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协议(具体内容包括: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总人数、合伙人的责权如何划分、对贷款的风险责任如何承担、可安置从业人员数量等)。
3.担保材料
(1)保证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征信报告、收入证明。
(2)抵质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征信报告、抵质押物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小微企业贷款政策
申请条件:
1.认定企业性质:各行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要求的小微企业。
2.认定贴息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超过100人(含100人)的企业达到8%(含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按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担保认定条件: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借款企业或第三方名下房地产抵押提供全额担保。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对税务局申报的上年末财务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4.企业职工名册;
5.劳动合同;
6.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7.当年备案手续;
8.公司章程(需到工商局盖章,并包含公司情况查询卡);
9.新增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10.诚信申报承诺书(需加盖公章和法人章)。
咨询服务专员:张舒娜
咨询电话:024-25321517
四、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类
(一)沈阳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
我市各类企业录用应届(毕业一年以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用工补助。
申请条件:
1.补贴范围:我市各类企业录用应届(毕业一年以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用工补助。
2.补贴标准:企业每新招收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给予1000元的用工补助。
办理要件:
企业新招收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满一年后,持以下材料向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用工补助:
1.《沈阳市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申请报告》;
2.《沈阳市企业申请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花名册》(附件);
3.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外籍留学生提供《毕业证书》、《护照》、《劳动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需盖用人单位公章);
4.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缴纳市保的不需提供此项,复印件盖用人单位公章);
5.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企业申报→区县审核→区县财政复核→拨付补贴资金
相应表格下载网址:http://rsj.shenyang.gov.cn
咨询服务专员:张凯校
咨询电话:024-85831307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青年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有就业见习意愿的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在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进而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给予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
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由市财政按企业每见习一人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3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由市财政按企业每见习一人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补贴。
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年(不满一年按40元/人月计算),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5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
申报条件:
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办理要件:
《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
申请见习单位所需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填报《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4);
3.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企业总体概况(包括企业简介、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情况、员工日常管理和考核情况、提供见习岗位情况、见习工资标准、见习生留用率标准、选人用人标准等;
4.本单位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复核-拨付资金
相应表格下载网址:http://rsj.shenyang.gov.cn
(三)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两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头人企业已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可重复申领此项补贴)
申请条件:
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五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头人企业已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可重复申领此项补贴)
办理要件:
1.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沈阳市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资格申请单》(附件1),向所在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格;
2.用人单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毕业生信息,在1年内录入网络管理软件系统,并持以下材料向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沈阳市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
(2)《沈阳市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人员明细表》(附表2);
(3)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盖用人单位公章);
(4)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盖用人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复核-拨付资金
相应表格下载网址:http://rsj.shenyang.gov.cn
咨询服务专员:张凯校
咨询电话:024-85831307
五、社会保障类
(一)工伤认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职工所受伤害或职业病是否为工伤进行行政确认。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具有主体资格,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所受事故伤害的医疗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等。
办理要件: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者登记注册的有效证明;
4.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文本复印件,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人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下同)的其他证明材料;
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审核(补正材料)→受理→调查核实→作出结论→送达
(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对符合申请条件人员提交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合格后报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体检、鉴定,并发放鉴定结论。
申请条件:
1.视同缴费年+实际缴费年不少于15年。
2.符合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病程等相关要求。
办理要件:
1.填写《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一份,粘贴职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被鉴定人签字;
2.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一份;
3.既往病历资料原件;
4.特殊病种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5.《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一份。
办理流程:
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或区政府北楼405室领取申请表→居住社区(村)盖章→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盖章→初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体检、鉴定→发放结论。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单有效期为一年,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到退休审批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咨询服务专员:毕远泽
咨询电话:2532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