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司法局(网上办事大厅)
(一)承担法治沈阳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沈阳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政府立法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政府立法...
机构信息
地区: 和平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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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9: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电话: 024-22855021,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受理窗口咨询电话: 024-83962750
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3号   邮政编码:110002
详细介绍

(一)承担法治沈阳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沈阳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政府立法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政府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政府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审查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立法协调工作,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四)承办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承办市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承办市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考核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承办以市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答复工作,负责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县(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市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普法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指导、监督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戒毒执行和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十)负责沈阳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县(市)政府、开发区法律顾问工作,对市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市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市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市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十二)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体系建设,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审查修改相关规章草案,对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三)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服务,负责监狱系统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监狱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五)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信息报送、安全、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电子政务、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文字综合工作,负责有关业务协调以及领导交办事项、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立法一处。负责编制市政府经济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审核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承办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收、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房产、城乡建设、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法治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负责市政府经济方面规章的修改、废止及解释工作。
(三)立法二处。负责编制市政府社会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审核社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承办公安、司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知识产权、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林水、群团等法治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负责市政府社会方面规章的修改、废止及解释工作。
(四)立法三处。承办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政府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订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负责市政府规章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指导、监督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负责市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工作,组织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编纂工作,编辑市出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牵头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承办我市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负责组织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
(五)执法监督处。负费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受理查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负责审核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负责组织全市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制作、发放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承办重大行政处罚各案工作,承办市直部门行政检查计划审查备案工作,承办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分析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六)行政复议处。负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承办向市政府和市司法局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督察,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起草行政复议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有关制度,负责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部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承办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承办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
(七)法律事务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以市政府为被告且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受市政府委托,承办以市政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审核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合同、行政强制措施等决定,为市政府涉法事务提供咨询,研究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县(市)政府、开发区法律顾问工作,联系、协调、指导仲裁机构,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八)依法行政指导处(法治调研督察处)。负责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研究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市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工作规划和政府法制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政府法制建设工作,开展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依法治市建设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建设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市建设有关重要文件,负责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拟定全面依法治市建设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各区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
(九)法制处(行政审批处)。组织起草有关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审核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工作,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审批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仲裁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核准、审批、审签及证照核发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工作,承担司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
(十)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全市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十一)法治宣传处。负责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治宣传和法治创建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公民普法内容。
(十二)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执法支队)。负责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拟订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社区矫正业务培训工作。
(十三)律师工作管理处。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工作,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许可审查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执业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四)公共法律服务处。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和公证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工作。
(十五)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负责沈阳考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沈阳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初审、上报、证书发放和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狱政管理处。负责局属监狱的监管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罪犯的收押释放、分押分管、规范化管理、日常监督考核、行政奖惩、警戒等工作,负责局属监狱狱情分析和研判工作,指导狱内案件侦查与防范工作,负责局属监狱在押罪犯的政治、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指导未成年犯管教工作,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和联合帮教工作。
(十七)监狱刑罚管理处。负责局属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按管理权限受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指导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承办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工作,负责局属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负责局属监狱罪犯医疗卫生和传染病的预防、筛查、防控工作,协调监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事故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局属监狱罪犯重大疾病、伤亡的救治及处理工作。
(十八)戒毒管理处。负责全市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戒毒场所安全管理、警戒防护及突发事件处置,负责戒毒人员调遣、调配、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和所外就医审批工作,负责公检法等部门对戒毒人员外押审核工作,对戒毒场所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十九)戒毒矫治处。指导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矫治工作,指导戒毒场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考核评估工作,指导戒毒场所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训练)、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戒治工作,组织戒毒场所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生活卫生、医疗、防疫、康复工作,指导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衔接和跟回访工作。
(二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拟订局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经济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局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属企业生产经营工作,负责局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属企业开业、注销、兼并、破产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内部审计和专业培训工作,负责局属监狱系统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责局属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局属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拟订局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急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局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局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突发事件信息的综合、分析、上报工作及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协调、善后工作,负责应急指挥网络应用系统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协调、指挥市局和局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机动处突力量,参与全市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十二)监所装备保障处。负责全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报及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枪支弹药、警戒具、备装物资等警用物资管理工作,负责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市监狱局及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局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技术防范、技术侦查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建设管理,负责全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年度预、决算编报工作及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二十三)教育培训处。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及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公务员和司法警察培训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市法律信息中心网站管理工作。
(二十四)财务处。负责编制、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年度计划、预算和决算工作及机关日常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决算和拨款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机关车辆、通讯保障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二十五)干部管理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及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后备干部选拔、培养、考察工作,负责全局各类人才的发现、培养、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出国人员的政审、档案管理工作,协助区、县(市)委考核区、县(市)司法局领导干部。
(二十六)警务处(人事处)。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衔评授申报和警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局警务督察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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