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要求,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跨区、县(市)区...
机构信息
地区: 浑南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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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4-23768026
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号   邮政编码:110069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要求,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跨区、县(市)区域规划和地方规划。负责市级专项规划的立项管理,会签或联合上报需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衔接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约束和导向作用。

(二)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招投标工作。

(三)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四)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全市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

(五)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拟订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六)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七)承担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负责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外资重大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参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及措施。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八)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综合平衡全市工业发展规划,参与推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研究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协调解决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及老工业基地振兴、沈阳经济区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十)研究分析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

(十一)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了解掌握全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产业的人才需求情况,会同有关方面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发挥产业创业引导基金作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创新型人才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人才创新创业搭建平台。

(十二)负责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权限实施对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依法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十三)研究全市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相关工作。负责交通战备工作。

(十四)协调解决区、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统筹全市对口支援新疆、西藏、三峡库区和阜新资金项目工作。

(十五)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十六)拟订全市价格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的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拟订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按市授权制定和调整全市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执行价格听证制度。组织对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负责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工作。

(十七)根据国家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品种目录,组织实施我市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管理我市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负责储备粮棉行政管理。负责储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拟订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置国家投资项目,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军队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管理工作。

(十八)本部门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2)根据国家、省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及时修订调整我市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对确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明确范围、程序、标准和时限,做好与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的衔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依法及时公开项目审批、核准信息。

2.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1)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2)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强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生态补偿机制和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等职责。

4.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工作职责。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投资审核范围、标准和程序。(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履行国家确定的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职责,并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本级建设投资计划综合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发展建设需求,执行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的市本级建设投资计划,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内的市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市级专项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或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全市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2)市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拟订并联合发布。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需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申报和管理。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申报和管理。(2)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推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上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和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组织交通行业间政策、规划和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生产要素的运输综合平衡与调节,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

7.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8.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PPP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PPP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并适时发布和组织推介,对各区、县(市)政府PPP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等。市财政局负责与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

内设机构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承担本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专项经费。负责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办理工作,承担机关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组织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新闻宣传、政务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拟订行政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行政审批事项。

(四)发展规划处。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经济结构调整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市级专项规划编制的专项管理工作。承担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国民经济综合处。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测分析全市经济形势, 研判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和预警,研究总量平衡,组织落实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指标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市级调节协调机制,提出市级调节的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开展市级调节政策评估。综合协调全市宏观经济政策,合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开展宏观调控政策评估,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总量目标和相关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和提出全市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意见,指导全市经济信息工作。

(六)经济运行调节处。监测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和近期调控目标,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七)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全市综合配套改革重大政策试点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综合配套改革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八)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承担组织落实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任务。组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修订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市直部门政府投资计划编制,根据相关政策、规划提出意见建议。提出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和安排意见,编制下达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核市直有关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综合协调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水利、气象等行业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农业资源区划管理职能。承担市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工业处。综合分析工业发展形势,协调解决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工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协调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和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问题。按权限协调优势和短缺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按权限审核转报工业项目。按权限预审外商投资重大工业项目。参与预审境外投资重大工业项目。负责工业方面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接国家相关产业基金。

(十一)服务业综合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优化全市服务业结构、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重大项目和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市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安排并组织实施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服务业推进处。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服务业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衔接平衡服务业各行业专项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各类新型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定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服务业项目管理处。研判服务业发展趋势,汇总分析全市服务业经济运行情况,统筹和指导全市总部经济、服务业集聚区、产业带发展。编制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推进全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安排,落实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政策。

(十四)社会发展处。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草案及人口政策。协调拟订文化、教育、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妇女儿童、老龄、残疾人、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政策,编制社会发展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核、申报社会事业项目,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组织拟订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五)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全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研究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开发区管理处)。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参与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参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工作,牵头指导和协调全市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工作。按权限审核并上报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国际合作工作。审核并上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税工作,负责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统筹推进全市开发区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协调解决开发区改革创新中遇到的问题,负责规划开发区(园区)布局及移区、扩区的审报工作,承担市开发区(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交通运输发展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研判交通运输发展趋势,提出交通运输(含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参与铁路、轨道交通、民航、公路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监测、分析交通运输的发展状况,按规定权限审核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高技术产业处。综合研判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和重大政策,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作,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新产业新业态形成。负责编制和归口管理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统筹科技创新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衔接平衡。负责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组织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上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市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地区经济处。协调指导全市区域经济发展和协作,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政策建议,参与拟订扶助农村贫困地区计划,参与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拟订国土规划和土地政策,参与编制全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平衡与节约利用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矿产废弃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参与拟订扶助民族地区经济开发计划,编制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和计划,健全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承担沈阳经济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发展“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就业和收入分配处。综合分析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承担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二十一)经济贸易处。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发展战略,监测分析内外贸市场运行态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全市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研究拟订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流通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承担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财政金融信用处。研究分析全市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政策,提出全市金融发展和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和监管全市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制度标准拟定与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法规(草案)、制度、标准和单位技术规范,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指导全市行业信用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信用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和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及其业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振兴老工业基地处。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的重大战略部署。研究提出沈阳全面振兴战略、专项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对区、县(市)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进行指导、论证、综合平衡和衔接。承担市全面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四)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际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五)投融资协调处。统筹协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监测和分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状况,协调推进国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资金的争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适时组织发布和组织推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督促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情况,协调推进政府和金融机构合作,协调推进民间投资工作。承担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六)对口支援处。负责统筹全市对口支援新疆、西藏(产业援助)、三峡库区和阜新资金项目工作。负责对口支援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落实工作。承担沈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一带一路建设处。统筹推进全市“一带一路”建设和相关工作,负责全市“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对外协调、融资融智、信息编报等工作,参与重大涉外事项的政策协调,统筹经贸投资国际合作等领域工作,负责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国际人文交流等领域工作,参与组织指导市内“一带一路”重要经济对话、论坛等。承担沈阳市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数字经济处。研判数字经济发展态势,组织拟订全市数字经济相关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布局并协调实施,统筹推进全市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新型智慧城市和相关衍生产业发展,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进数字经济技术创新、政产学研用结合及数字经济产业化工作,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创业投资。

(二十九)价格管理处。贯彻落实市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商品的产销成本、利润和市场供求情况,监测预测价格变化趋势,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政策和价格改革的建议,指导监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拟订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落实情况。>

(三十)收费管理处。贯彻执行市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等收费的政策法规,拟订相关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市管相关收费标准,监督检查有关收费标准的落实情况。

(三十一)能源综合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组织研究和监测全市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参与电力体制改革及智慧能源发展建设。协调电网建设重大问题。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负责能源战略储备,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按规定权限,负责规划能源项目布局和建设,管理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下达政府投资能源项目计划。负责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二)新能源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按规定权限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协调储能调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规划建设和发展。负责非化石能源发电信息统计工作。

(三十三)油气管道处。拟订组织实施石油、天然气及管道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衔接油气市场供需平衡。承担燃气汽车推广工作。依法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和隐患整治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府履行管道保护和车用燃气加气站安全管理义务。组织协调、监督全市管道和车用燃气加气站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和车用燃气加气站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市油气管道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四)督查考核处。负责对本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重点督办事项,省、市领导批示事项,市委、市政府主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委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等督查督办工作,代市政府承接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对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家、省重大政策的跟踪审计和整改工作,负责目标绩效考核工作。

(三十五)创新改革处。负责全市创新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调度考核、对上沟通、日常管理等。承担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六)对口合作处。负责组织研究跨市区域对口合作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和重大问题。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协商决策对口合作重大事项。负责对口合作发展年度工作报告,定期开展评估,加强督查考核。组织协调落实上级相关政策支持等工作,做好合作事项的跟踪、指导、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对口合作发展的信息通报、综合工作和对外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沈阳市与北京市对口合作工作的组织推进,调度、监督合作项目推进落实工作进展情况。承担市对口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决策的督办和落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标准体系。建设管理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监管系统。对进驻市交易平台的各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责行为进行监管。负责编制修订全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指导、协调和考评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拟订招标投标综合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沈阳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三十八)重点项目管理处(重点项目管理工作办公室)。编制全市重点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促进全市重点项目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对全市重点项目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组织策划牵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编制全市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重点项目产业化工作,承担市“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九)粮食和物资储备处。拟订粮棉糖、重要物资、能源储备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粮食和物资的收购、储存、轮换、调拨、销售等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市际和市内区、县(市)际间物资调运协调工作,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管理工作。

(四十)粮食和物资流通与监测处。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粮食供应网点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粮棉糖流通市场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拟订粮食供应应急预案,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十一)粮食和物资安全仓储与科技处。组织实施全市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库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粮食和物资保管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承担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推广粮食加工和物资储备科技成果和新技术。

(四十二)粮食和物资督查处。拟订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质量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市地方储备粮、临时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全市粮油库存、物资储备检查工作。

(四十三)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十四)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第六条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直属行政机构:

(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调查监审局(正处级),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各地区开展相关成本调查工作,负责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成本、价格收益情况的调查,发布全市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汇总资料和相关信息,依据国家、省制定的成本监审工作制度、办法和目录,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二)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局(正处级),主要职责:监测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基层价格监测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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