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上虞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水利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14:00-17:00(冬令时),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575-82212548 |
地址: | 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西路681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绍兴市上虞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法承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组织、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区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有关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含占用水域)审批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滩涂围垦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区直管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配套工程建设。按分工负责水利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建设与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和江堤海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制定水旱灾害防御水利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坚持建管并重,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水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推动水利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应急管理局在水旱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可以商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和防汛防台抗旱综合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导预案演练。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与农业农村局在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水利局负责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渠系工程、高效节水和农田灌排设施等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条 区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统计、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系统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二)水政水资源科(行政许可科)。起草有关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水利工作的综合性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依法行政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水利法制教育宣传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执法人员培训、行政处罚审核等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中长期供求计划。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制定水土保持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水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收取有关规费;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水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
(三)规划计划科。组织编制水利战略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的拟订、实施、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提出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方案。负责审核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编制水利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四)建设安监科(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实施水利建设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稽察。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建设与改造,指导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山塘综合整治等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农村水电站运行管理等工作。指导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推广。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水旱灾害防御和运行管理科。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等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协调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管理。组织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提出涉及水利的防汛防台抗旱方案。指导水利设施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政策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控制运用计划,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区水利局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其中正股级5名、副股级2名。
第六条 区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