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
机构信息
地区: 越城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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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令时间(9月16日至6月30日,上班时间:8:30—12:00 14:00—17:00),夏令时间(7月1日—9月15日,上班时间:8:30—12:00 14:00—17:30)
电话: 0575-85110480
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301号
详细介绍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

(三)负责市场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按市、区事权划分,承担价格收费监管职能。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并与相关规划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改造。组织查处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指导消费维权和消费环境建设。

(五)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保护和运用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七)负责辖区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协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本辖区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牵头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根据授权,按市、区事权划分,组织、指导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及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根据授权,按市、区事权划分,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三)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根据授权,按市、区事权划分,组织、指导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四)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及标准化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组织协调并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十六)领导和管理直属、派出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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