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江苏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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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承担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推进全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市、县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有效、安全使用的监督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五)承担设计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责任。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指导各地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六)承担指导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 拟订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规范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指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组织全省人居环境奖的组织评选工作。
(七)承担指导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拟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实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指导城镇市容、环卫、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市容、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
(八)承担监督指导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定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及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指导城市公园建设管理、古典园林保护修复、传统园林营造技艺传承等工作。指导“园林城市” “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负责江苏省园艺博览会的组织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省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并监督执行。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一)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 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促进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拟订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
(十二)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指导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制定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省政府组织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国家和省审批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组织评审省级优质工程,审核推荐国家级优质工程。
(十三)承担推进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建筑减排的责任。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十四)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