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上办事大厅)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
机构信息
地区: 江苏
分类: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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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 8:30-12:00  13:30-17:30(秋冬季),8:30-12:00  14:00-18:00(春夏季)
电话: 025-86266110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邮政编码:210036
详细介绍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省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省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县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城、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经省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全省范围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协调解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标准和政策,参与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太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对省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和督察工作。统一行使全省生态环境监察职能。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省委安排,经省政府授权,对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问责意见。

(十三)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四)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五)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六)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省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省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对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省生态安全,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奠定坚实生态环境基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信息和数据管理。

(二)综合业务处(生态文明建设处)。组织编制全省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承担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环境监察综合处。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生态环境监察情况具体工作;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区域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其后续相关协调工作、提出实施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的意见建议。

(四)法规标准与科技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

(五)财务与审计处。管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提出省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八)太湖水污染防治处。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订省级太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具体负责协调省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防控太湖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的应急工作;承担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办公室、省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太湖水污染防治和蓝藻治理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大气环境处。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市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并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省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十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

(十三)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局。承担全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将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场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配合生态环境部对省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审批处)。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承担厅行政审批改革任务;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全省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五)生态环境监测处。组织开展和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调查评估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负责处理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信访工作,对外可使用厅信访办公室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十七)应对气候变化处(对外合作处)。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全省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承担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八)宣传教育处(研究室)。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指导生态环境與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起草综合性文件文稿。

(十九)人事处。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全省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二十)市县工作处。负责加强市县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指导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组织对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考核工作;开展市县生态环境系统教育培训。

(二十一)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十二)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十三)第一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协助环境监察专员处理宁镇扬泰区域范围内的环境监察工作日常事务。

(二十四)第二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协助环境监察专员处理苏锡常区域范围内的环境监察工作日常事务。

(二十五)第三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协助环境监察专员处理徐宿淮区域范围内的环境监察工作日常事务。

(二十六)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协助环境监察专员处理通盐连区域范围内的环境监察工作日常事务。

(二十七)第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协助环境监察专员处理省直部门的环境监察工作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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