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江苏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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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春夏季)1:30-5:30(秋冬季) |
电话: | 025-83591000 |
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8号 |
江苏省司法厅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省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审查修改、协调论证省级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责任。承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立法协调工作。
(四)承办省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省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省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承办设区市政府规章、设区市政府以及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有关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拟由省政府批准的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省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担省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指导、监督监狱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戒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省123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管理、监督在江苏省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十)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本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二)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十三)规划、协调、指导全省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管理监狱及省属强制隔离戒毒单位领导班子,协助各设区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四)管理监狱管理局。
(十五) 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司法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依法治省办秘书处。负责处理省委依法治省办日常事务,承担相关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指导对外交流合作、涉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事务。
(三)法治调研处。开展全面依法治省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调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承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省有关重要文件,参与起草综合性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江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意见和措施;负责编纂省政府规章,组织翻译、审定省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负责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法治督察处。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省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制定法治江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基层法治建设,推动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
(五)立法一处。负责政治和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担相应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草案起草、审查,以及省政府规章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组织协调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负责相关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组织、承办相关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负责相关立法协调工作;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相关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六)立法二处。负责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担相应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草案起草、审查,以及省政府规章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负责相关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组织、承办相关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负责相关立法协调工作;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相关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七)备案审查处。承办设区市政府规章、设区市政府以及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办理有关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拟由省政府批准的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设区市政府和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协调推进、督促、检查和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承担省政府规章的报备工作;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为省政府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八)监狱和戒毒工作指导处。指导监督监狱、戒毒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全省监狱、戒毒所的设置、布局、规划及押犯调整等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
(九)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总队)。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对全省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十)行政复议立案处。受理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负责推进全省行政复议相关改革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承担全省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行政复议一处。承办相关以省政府、设区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或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承办相关以省级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或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承办相关以省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国务院最终裁决的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处理相关涉及行政复议的来信来访事项;承担相关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行政复议二处。承办相关以省政府、设区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或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承办相关以省级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或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承办相关以省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国务院最终裁决的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处理相关涉及行政复议的来信来访事项;承担相关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政复议工作。
(十三)行政应诉处。制定行政应诉工作制度;代理或者参与省政府行政应诉事务;处理涉及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全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协调省政府涉讼法律事务;指导、监督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厅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十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工作;监督设区市、县(市、区)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指导协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工作。
(十五)普法与依法治理处。负责拟订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承担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制定全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担全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十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负责规划和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工作,编制全省司法鉴定、仲裁名册并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十八)公证管理处。监督、指导全省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开展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负责拟订、调整全省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公证员配备方案;编制全省公证名册并公告。
(十九)律师工作处。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在江苏省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的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负责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指导、监督省律师协会工作。
(二十)行政审批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和公证员执业审核,律师执业许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许可,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执业许可,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许可,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和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登记,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并限时办结;贯彻执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法学教育工作。
(二十一)装备财务保障处。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及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保留政治部。归口管理人事警务处(警务督察总队)、宣传教育处。
(二十二)人事警务处(警务督察总队)。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省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省属监狱戒毒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工作;承办协管干部的考察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警务督察和警衔评授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二十三)宣传教育处。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系统干警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参与指导本系统法律职业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