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平阳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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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
电话: | 0577-58120800 |
地址: | 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 |
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与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规范,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等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县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海岸线收储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动实施“一张蓝图、多规合一”,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城乡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乡规划中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承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和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海域海岛海岸线(港口岸线除外)整治修复和海洋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落实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国土绿化工作。拟订国土绿化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森林、湿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三)负责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林地管理,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负责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按分工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
(十四)负责自然保护地和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保护地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政策并牵头落实和实施。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资源普查、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设立、调整自然保护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拟订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保护地和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五)负责林业发展与改革工作。拟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协同调处林权权属和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指导林业帮扶、兴林富民相关工作。负责林业种苗监督管理和食用林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十六)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和海洋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空间资源的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及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工作。负责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海岸线管理和利用。负责海洋科学调查。负责海洋经济的统计及相关核算工作。配合开展维护海洋权益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图工作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八)负责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负责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