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瑞安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市文物局牌子。 第...
机构信息
地区: 瑞安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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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577-65839281
地址: 瑞安市万松东路178号安阳大厦21楼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瑞安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温州市委和瑞安市委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广播电视行业、旅游业、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体制机制改革。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导向,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推动各门类、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

(四)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公共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六)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七)拟订全市广播电视相关政策、规划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负责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监管监测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广告创作和播出,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

(八)指导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业务监管,组织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健身气功。

(九)制定全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指导推动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企业质量管理与品牌培育,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

(十)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文物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数字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一)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办全市性的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行业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协调全市文物管理、保护、利用、安全工作和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考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承担各级文化遗产项目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深化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挖掘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资源,积极实施文化精品战略,持续推进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大力实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努力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更加壮大,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文化创造力传播力影响力显著增强。

第四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电子政务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牵头拟订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组织协调机关与系统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牵头负责考绩、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组织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重要政策综合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重大课题调查和研究牵头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系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审核规范性文件承担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牵头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信访、法治工作

(三)文艺和公共服务科拟订全市文艺事业发展和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管理艺术院团。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文艺活动指导全市旅游和体育演艺的创作与演出。承担全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公共服务指导、协调、推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体育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等政策措施。指导实施文化重点惠民项目。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社会文化工作。

(四)文化遗产科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全市文物管理、保护、利用、安全工作和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考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承担各级文化遗产项目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推进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体育的深度融合。

(五)广电体育科(挂宣传科牌子)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体育相关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监管监测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广告创作和播出,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体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办体育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实施相关体育重点惠民项目。负责体育社团、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和监管。协调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健身气功。承担局机关、本系统重大新闻宣传工作。牵头承担信息化、网站建设和文化云平台的建设、管理。负责本系统网络舆情和信息安全,指导网评员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旅游线路的优化整合。负责全市文化、旅游以及体育相关市场推广、宣传、交流、合作工作。

(六)资源开发科。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保护和利用。指导协调本系统项目立项、规划、设计与组织实施。指导实施旅游重点惠民项目。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A级景区创建、旅游目的地打造、特色旅游产品创建和红色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工作。

(七)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相关产业培育和结构优化升级。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和体育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推进旅游、文化、体育及其他相关产业融合,促进新型业态发展。指导文化、旅游、体育商品的开发和创新工作。负责组织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及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

(八)市场管理科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协助承担艺术、旅游等考级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精神文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实施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场所、服务设施、产品业态的行业标准,推动服务品质提升。组织协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办全市性的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牵头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和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编制18名(含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回归的统筹编制2名)。设局长1名(兼任市文物局局长),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市文物局副局长);中层领导职数12名,其中正职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

第六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瑞安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瑞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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