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履行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
机构信息
地区: 象山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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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电话: 值班电话0574-65724954 传  真0574-65652303,监督电话0574-89522000
地址: 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869号
详细介绍

(一)履行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承担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审核调查成果和数据。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管理应用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相关政策。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负责县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源资产收益。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统筹调控工作,实施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负责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推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多规合一”。统筹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林地保护、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组织指导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或会同编制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各类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指导开展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管理工作。受县政府委托,依法审核、审批各类空间规划。

(六)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落实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监督规划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负责国土空间的城乡建设用地、建筑风貌、市政交通等建设项目的论证和规划管理,对建设项目审批到竣工验收期间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承办土地、海域、海岛、林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征收征用管理。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县规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域海岛海岸线(港口岸线除外)整治修复、海洋和林业生态修复等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公益林补偿机制和生态修复政策措施,建立森林火灾、地质灾害、海洋生态预防机制。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执行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负责土地综合整治、垦造耕地。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和落实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和重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负责地质环境的监测、管理与评价,监测管理地面沉降等地质环境问题。负责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防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处理技术支撑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负责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绿色矿山及矿业权有形市场等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实施采矿权出让和矿业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注销的审核审批工作。承担矿业权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和采矿权人勘查、采矿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建设用地压覆矿审查和矿产资源储备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备动态监测。

(十一)负责海洋行政和事务的协调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参与拟订全县海洋发展战略、政策。负责涉海工程项目用海用岛的论证、审核、监管。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二)负责海域海岛的利用和保护。负责制定海域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涉海部门和行业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规范海域海岛和海岸线使用秩序,组织实施海域海岛使用制度及使用权市场建设。组织开展海岛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利用管理。负责海域、海岛、海底地形地名普查、标志设置和管理。承担领海基点和特殊用途海域海岛的保护管理。负责海洋经济的统计及相关核算工作。

(十三)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生态建设。组织指导管理全县森林资源、生态公益林、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方案,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为保护森林资源提供木材运输检查保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外来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防控。负责林木种苗监督管理。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县绿化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实施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五)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测绘和地理信息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各类测绘成果和数据。承担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技术支撑。负责地理空间数据建设、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建立地方测绘基准和测绘基础设施。负责管理和维护各类测量标志。监督管理地图、地理信息、测绘调查成果数据安全和市场秩序。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及规划保护利用的法律、方针、政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对地方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督察。调查、审理、查处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的违法案件。牵头负责各类权属、权利、权益纠纷的协调和处理。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及听证工作。

(十七)完成省、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对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改革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自然资源资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管控作用,切实推进“多规合一”,编制涉及国土空间的专项规划清单,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放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实施科技兴海战略。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进一步精简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数字化转型,更好发挥政府的资源配置管理和便民高效服务作用,提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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