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宁海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挂县林业局、县海洋...
机构信息
地区: 慈溪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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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夏令时),13:30-17:00(冬令时)(节假日、公休除外)
电话: 0574-59976800 ,监督电话0574-12345 ,传真0574-65579630
地址: 宁海县桃源中路199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宁海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挂县林业局、县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  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县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指导管理土地储备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统筹调控工作,实施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林业开发利用。
(七)牵头负责本县建筑和风貌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政交通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县级重大项目规划前期研究、论证和协调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域海岛海岸线(港口岸线除外)整治修复、海洋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县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组织编制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推进林业相关改革,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指导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
(十四)负责森林生态建设,指导国土绿化工作。负责森林、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的组织实施。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和森林资源培育工作。负责生态公益林建设。负责天然林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林业种子种木种苗监督管理。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全县海洋行政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参与拟订全县海洋发展战略、政策。负责海洋观测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六)负责海洋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自然资源开发活动。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
(十七)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地方测绘基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组织基础测绘、海洋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和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
(十八)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县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实施科技兴海战略。
(十九)负责自然资源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对各地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制定涉及国土空间的专项规划清单,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数字化转型,提升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推进服务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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