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鄞州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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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
电话: | 0574-89183788,受理投诉电话:0574-89183796, 传真:0574-89183799 |
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国医街12号开明大厦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二)履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负责市属企业党建工作,归口管理中央所属在甬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区县(市)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三)负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制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负责市属企业董事会建设。协助开展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市属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市属企业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负责组织落实本系统国家和省人才计划(工程)。
(五)负责建立健全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和薪酬水平审核,承担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监督管理工作。
(六)在立法权限内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按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等。依法对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
(七)研究全市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1、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2、强化出资人监督职责,坚持出资人管理与监督有机统一,调整监管事项,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激励约束,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监管协同、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3、全面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定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