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桐庐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冬令时8:30-12:00、14:00-17:30 |
电话: | 0571-89546237 |
地址: | 桐庐县城南街道金堂山路28号,邮政编码:311501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杭州市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浙江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州市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杭州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机构级别与桐庐县政府工作部门相同。
桐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在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挂牌,实行“局队合一”体制。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生态环境有关制度。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信访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八)组织实施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执法。
(九)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完成桐庐县委、县政府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