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浙江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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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8:30-12:00,14:00-17:30;夏令时:8:30-12:00,14:30-18:00(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571)87055714监督电话:(0571)87056563 |
地址: | 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邮政编码:310006 |
浙江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建议。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提出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
(三)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全省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的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省本级预决算公开。研究提出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完善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全省乡镇财政工作。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广。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组织制定财政专户、预算单位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制度。负责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与管理。负责编制全省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
(六)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负责政府采购对外事务。
(七)负责管理政府内外债。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务,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归口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代表省政府对相关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拟订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汇总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
(十)按权限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负责汇总和编制全省和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工作。参与制定社会保险政策。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负责编制省级政府投资预算和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表。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十三)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指导推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厅机关设办公室、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总预算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税政处、预算执行局、综合处、会计处、行政政法处、科教处、文化处(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农业处、基层财政管理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金融处、社会保障处、经济建设处、财政监督局、绩效管理处、政府采购监管处。
厅属事业单位有10家,分别为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浙江省非税收入中心)、浙江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中心(浙江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心)、浙江省财税政策研究室、浙江省数字财政管理中心、浙江省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浙江省社保基金和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浙江省会计事务服务中心、浙江省财政干部教育和后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