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惠来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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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663-6752886;传真:0663-6650123 |
地址: | 惠来县前詹镇市场路;邮编:515225; |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和《揭阳市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惠来县前詹镇委员会(以下简称前詹镇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惠来县前詹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前詹镇政府)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 前詹镇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前詹镇党委统一领导本级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以及村(社区)党组织,统筹使用各类资源。
前詹镇党委、政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研究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综合性工作,维护一切经济单位和个人的正当经济权益,取缔非法经济活动,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保证党建目标的实现,及时准确地完成是上级党委下达的各项任务。
(三)统筹制定区域发展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
(四)统筹负责辖区公共服务工作。
(五)统筹负责辖区综合治理工作。
(六)统筹负责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基层自治水平。
(八)动员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九)编制本镇财政预决算计划。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育、选拔、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前詹镇党委、政府设下列9个党政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承担镇党委、政府日常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计划、统计、资料汇报、接待、综合协调、政务公开、对外联络、后勤保障等管理工作。
(二)人大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镇人大会议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对接县人大相关工作。
(三)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基层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宣传、统战、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四)纪检监察办公室(与县监委派出监察组合署办公)。承担镇党的纪律检查、监察等工作。
(五)公共服务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负责公共服务、党群服务、社会事务、政务服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侨务、侨联、残联、社会养老保险、企业保险、医疗保障等工作。
(六)综合治理办公室(加挂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维护辖区内社会秩序稳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信访维稳、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全生产、防风防汛、防灾救灾、消防管理等各类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七)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系派出所、法庭、自然资源所、司法所、县殡葬监察队等部门,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治安、调解、土地资源监督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八)经济发展办公室。拟订辖区内的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划,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制定实施相关区域经济政策,负责研究、制订经济工作发展规划,抓好内外贸、工业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镇企业经济活动,协调税务、工商、金融、保险、供销、粮食、电信、邮政、商业、供电、供水等部门工作。负责财政预算决算,组织财政收入以及镇机关、村(社区)的审计工作。
(九)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扶贫开发、移民、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工作。承担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征地拆迁等工作。
第五条 镇党委建立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等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平台,统筹负责辖区综合治理、公共服务、综合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委员会由相关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村(居)民群众代表组成。委员会主任分别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党委委员担任,日常工作分别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人民武装部按有关规定设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
(一)人民武装部。负责武装、民兵工作,设部长或副部长1名。
(二)共青团委员会。负责青年团工作,设书记或副书记1名。
(三)妇女联合会。负责妇女、儿童工作,设主席或副主席1名。
(四)工会委员会。负责工会工作,设主席或副主席1名。
第七条 前詹镇党委、政府机关行政编制44名。镇领导班子职数按省委、市委关于乡镇领导班子换届的有关精神确定。党政机构设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任或队长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9名,副股级领导职数9名,暂保留工勤编制7名。
第八条 前詹镇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