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卫生健康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惠来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来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县卫生健康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信息
地区: 惠来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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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惠来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惠来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县卫生健康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惠来县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规划,制定并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实施免疫规划。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镇(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高素质专业化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三)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职业安全健康等监督执法职责,统一行使卫生与健康执法职责。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卫生健康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惠来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行全过程监管,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五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落实公立医院 经营管理自主权,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和市、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海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县卫生健康局与海关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配合市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市报告,并在市的组织下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等外事管理工作;承担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规划与信息化股。承担健康惠来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县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承担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条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全县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三)财务股。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及县级卫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指导、监督本系统基建年度计划的执行;推动完善卫生健康事业经费投入机制;承担大型医用设备采购管理。

(四)法制与体制改革股。参与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健康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股。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准入管理;组织、指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医政股。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县管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县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七)基层卫生健康股。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全县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推进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中医股。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医疗机构,对其他医疗、研究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推进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九)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接报、报告、协调指挥工作。指导监督“120”急救指挥中心工作。

(十)综合执法股(惠来县卫生执法大队)。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承担全县卫生与健康执法。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负责研究拟订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对接县政务数据管理局管理工作,承担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服务窗口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放管服”改革,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和发证工作。

(十一)保健股(中共惠来县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县委保健对象的保健工作计划;指导全县干部保健工作;负责县委保健对象的健康管理,制定体检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保管保健对象健康档案,协调干部保健有关事务;承担中共惠来县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爱国卫生股(惠来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卫生创建,统筹协调健康镇村等建设工作;负责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城乡社会卫生管理、监督,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和除四害工作,承担惠来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人事股。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承担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下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政治思想、工、青、妇工作。

第五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3名,副股级领导职数8名(含执法大队副大队长2名)。

暂保留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第六条 县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负责人姓名:林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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