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惠来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广旅游体育局)是县政府...
机构信息
地区: 惠来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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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电话: 0663-8186898,传真电话:0663-8186897
地址: 惠来县惠城镇惠东路98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惠来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惠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广旅游体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文广旅游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电事业、旅游业和体育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体制机制改革。

(三)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高素质专业化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

(四)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统筹、协调和指导县重点文化设施、基层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设施建设,负责惠来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五)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广电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体育公共服务建设,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行业信息化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市场。

(十)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推进区域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交流与合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科技创新发展。

(十二)指导、管理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协调重点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实施,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及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对涉及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安全事项的监管。推动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完善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公共服务体制,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数字化、社会化、扶持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与县新闻出版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县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出版环节的动漫进行管理,对旅游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

   第四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事综合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重大行政处罚听证、法律事务等工作。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协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应急和安全工作。统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和全县节庆管理工作。促进全县文化、旅游、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组织、指导文化、旅游和体育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牵头落实临时性全局工作。拟订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广电、旅游和体育高等、中专学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组织相关系列各专业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并指导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及优抚对象服务等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对口支援、扶贫工作。

   (二)文化事业发展股。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实施。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国家、省、市水准和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全县专业艺术场馆。推动艺术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组织开展本县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合作相关工作。拟订文化对外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文化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区域文化交流与合作。

承担全县文化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服务标准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组织、指导和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和志愿服务。负责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对外开放工作。统筹推进文化信息化建设。推动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促进文化公共服务产业相关门类发展,督促重大文化项目实施。培育文化骨干企业,指导促进文化品牌建设发展。

   (三)文化遗产股。拟订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文物保护利用、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担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县博物馆工作,承担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推动、落实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和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指导文物拍卖、文物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依法承担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相关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能力建设和保护工作队伍培训,协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场所、传习所、工作站等的建设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承担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旅游事业发展股。拟订全县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和推动旅游便民惠民工程和志愿服务。统筹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承担全县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滨海旅游、体育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推动旅游开发体系建设,协调指导旅游景区开放开发工作。承担红色旅游和旅游扶贫开发等工作。指导、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及新型业态的发展。指导旅游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督促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实施。培育旅游骨干企业,指导促进品牌建设发展。承担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策划和宣传推广、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的综合协调。负责惠来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拟订旅游对外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负责出国(境)团体审核报批。

   (五)广电事业发展股。研究拟订广播电视事业、产业、网络视听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落实广播电视领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机构开展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监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全县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承担广播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及落地境外电视频道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县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承担县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县内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合拍动画片)的内容审查等相关工作。指导、调控县内电视剧的播出。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管卫星电视接受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负责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协调组织对信息网络、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协调重大问题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协调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负责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许可证的审核工作。承担广播电视视频点播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动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

   (六)体育事业发展股。研究拟订全县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体育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全民建设服务体系。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健身气功活动。指导全县体育训练、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和训科医一体化工作。统筹规划运动项目设置和布局,组织、协调本县运动队备战和参加市级以上比赛。审核本县承办的县级以上比赛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负责本县业余训练的指导和协调。指导本县青少年竞赛工作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的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协调、指导全县体育设施建设。指导全县体育场馆演艺工作。指导体育装备技术提升。管理体育类社会组织。拟订县级体育经费预算。监督管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活动。指导、协调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体育系统中等体育专业教育。组织、指导体育科研工作,指导反兴奋剂工作。指导本县体育彩票销售的管理,协助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促进体育产业相关门类发展。组织、指导和推动体育便民惠民工程和志愿服务。统筹推进体育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体育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促进体育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促进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督促重大体育产业项目实施。拟订体育对外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组织开展本县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体育合作相关工作。指导、管理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区域体育交流与合作。

   (七)市场管理股。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行业安全生产、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等工作。指导规范演出、艺术品、文化娱乐、网络文化、上网服务、旅游体育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承担文化市场经营项目与活动、旅行社业务的审批(备案)工作。承担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导游证核准。指导局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作。

   (八)综合执法股(惠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市场行政执法。协调督办文化和旅游市场举报投诉。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市场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第六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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