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惠来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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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663-6692640 |
地址: | 揭阳市惠来县惠城镇葵和大道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惠来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惠来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运输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惠来县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公路、水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拟订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做好与铁路、民航主管部门的规划衔接。
(三)负责拟订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计划、年度计划和重大专项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措施、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路政、运政和港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外轮理货、船舶代理、引航、航道、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协助地方铁路运营监管工作。
(五)负责拟订并协调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城市轮渡等行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上级拨款的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负责局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七)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路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八)负责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负责交通战备工作。
(九)负责全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普通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管、治超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IV级(不含)以下内河和沿海航道的执法工作。
(十)制订交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全县交通运输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高素质专业化交通运输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组织、协调和参与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交通运输局应当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坚持放管并重,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公平公正。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按照“简政放权、创新管理、服务发展、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着眼便民高效,规范优化行政审批方式。建立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服务水平。推进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降低物流业成本。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进一步增强交通运输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与交通运输行业的深度融合,大力培育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着力构建水陆空多元立体、互联互通、无缝衔接、安全便捷、绿色智能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交通支撑。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改革局有关职责分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等,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规划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县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建设项目。
2.与公安交警部门有关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和资源共享,建立联勤联动长效合作机制,形成交通运输市场整治、安全监管和隐患整治的强大合力。
3.与水利部门有关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门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水利方面的,应事先征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水利部门推进水利工程建设涉及航道运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土,开采矿产,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事先征求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事综合股。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文秘、调研、督办、政务信息、保密、信访、档案、接待、机关房产等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水路、公路交通无线电管理。协调拟订交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拟订交通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人事、工资、保险、离退休人员服务、机构编制等工作。按规定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工作。办理外派和因公出境人员的报批业务。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行风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依法行政工作。起草有关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査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交通系统普法教育工作。牵头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办结不需要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业论证、集体研究、社会听证、上报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协调其他行政审批事务。指导行业行政审批工作。
(三)财务股。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承担交通经费、外汇、信贷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运输专项资金。负责局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监督。负责局预算缺口的融资管理、拨付及监督使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四)综合规划股。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及公路、水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等发展战略、专项规划。负责指导协调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协调做好相关规划衔接工作。参与铁路、民航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参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交通规划的研究和有关协调工作。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后期评价工作及有关规划、收费公路立项的初审工作。负责拟订全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计划、年度计划和重大专项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项目投资执行情况、资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交通建设利用外资工作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五)建设与质量管理股(路政管理股)。负责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县管交通建设项目设计、造价、施工许可审查审批和市管项目初审工作。组织县管交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参与全县交通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参与民航、铁路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助做好交通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监管工作。参与涉航建筑物的通航专项验收。参与拟订地方铁路建设投融资办法。监督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县管权限范围内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参与相关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协同实施交通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监理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程的质量监督相关工作。
参与拟订公路运营、服务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宣传、执行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负责国、省道和县道路政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路政许可等工作。负责全县公路路网运行协调统筹工作。指导公路养护、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综合运输股(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运输。协助做好市际和市内跨县旅客运输管理以及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道路、水路、地方铁路等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工作。协调中央垂直管理的海事、民航、邮政及铁路等管理机构的涉地相关工作。协助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工作。监督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起草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交通工作,协调推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贯彻执行公共交通行业优惠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交通站场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县内公共汽车、出租车(含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城市轮渡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协助地方铁路运营监管工作。协助做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负责执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定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为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承办县政府、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级国防动员主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港航管理股。参与拟订水运和港口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及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路运政(水运执法除外)和港口行政管理(港口执法除外)。参与港口规划及建设性项目审核,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及船舶代理等辅助性业务的行业管理。负责港口及外轮理货、引航、拖轮等港口辅助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组织协调航道行业管理工作。协助管理水路运输有关经费的统筹使用,协助组织征收和管理港口行政管理等相关规费。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军事、防洪抢险、紧急客货的水路运输和港口作业。协助做好水路运输行业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工作。监督落实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安全监督股(应急办公室)。组织拟订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监督下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情况。组织实施、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査处理工作。承担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九)执法监督股。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指挥、调度、保障工作。组织全县交通运输系统统一或专项执法行动。负责组织协调各执法大队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组织工作,参与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承办群众对交通运输经营者投诉的受理及调度指挥相关职能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十)执法一大队。负责交通非现场执法工作。承担执法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违章案件处理工作。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十一)执法二大队。负责惠城镇、东陇镇、华湖镇、神泉镇辖区内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普通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治超和内河航道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辖区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执法三大队。负责隆江镇、溪西镇、岐石镇、鳌江镇、葵潭农场、东埔农场辖区内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普通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治超和内河航道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辖区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执法四大队。负责仙庵镇、周田镇、靖海镇、前詹镇辖区内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普通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治超和内河航道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辖区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执法五大队。负责葵潭镇、原大南山侨场、东港镇、青坑林场辖区内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普通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治超和内河航道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辖区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4名,副股级领导职数14名。
暂保留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第六条 惠来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宣传贯彻交通战备规划计划和法规措施,组织交通战备建设,督导检查交通战备工作落实。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1名副局长兼任。综合运输股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县交通运输局的其他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负责人:陈奋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