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普宁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卫健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17:30)(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663-2242581 传真号码:0663-2230298 |
地址: | 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建设路中段 |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普宁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宁市卫生健康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普宁市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揭阳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规划,制定并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实施免疫规划。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高素质专业化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三)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职业安全健康等监督执法,统一行使卫生与健康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揭阳市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普宁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行全过程监管,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五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上级和本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 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 与海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健康局与海关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 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在上级、本市的组织下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 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秘书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开展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局属下单位外事管理工作,承担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股。承担健康普宁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三)财务股。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协同管理医疗服务价格,承担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监督局属下单位基建年度计划的执行和指导改造建设。推动完善卫生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四)审计股。制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和流程。编制本系统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按管理权限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及风险管理审计以及财务收支、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经济事项审计。提出问题整改要求和管理改进建议。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股。参与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承担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服务窗口的日常工作,承担局“放管服”改革工作。
(六)疾病预防和卫生应急股(市卫生应急指挥中心)。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工作。
承担卫生应急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接报、报告、协调指挥工作和协调市医疗急救(120)服务中心工作。
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医政医管股。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按权限负责市管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负责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管理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八)基层卫生健康股。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推进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执法大队。负责全市卫生与健康执法。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及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规范执法行为。
(十)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人事股。拟订本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政治思想教育、工、青、妇工作。
(十二)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老龄健康股)。负责市直重点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市直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医疗保健管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创建,统筹协调健康城市、健康镇村等建设工作,负责爱国卫生运动和卫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城乡社会卫生管理、监督,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和除四害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本系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局行政编制32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3名,副股级领导职数5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