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民政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普宁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宁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普宁市民...
机构信息
地区: 普宁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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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电话: 0663-2222349
地址: 普宁市人民政府南区一、二楼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普宁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宁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普宁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揭阳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负责全市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四)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六)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行政管理工作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八)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行政区划信息的普宁市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行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承担本级及全市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总务和接待工作。

(二)社会救助股。拟订社会救助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各地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上级及本市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特困人员社会救助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三)慈善养老和社会工作股。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敬老院建设;承担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拟订社会工作政策和职业规范;协助开展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立项评审、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指导和培育社会工作服务行业的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儿童福利和社会事务股。组织拟订儿童福利事业、儿童权益保护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拟订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规范性文件;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和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国内居民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收养机构管理工作;拟订殡葬管理规范性文件,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殡葬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的审批与监管工作;承担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地名股。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村务公开工作;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承担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县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市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社会组织管理股。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组织财务、人事、税收、社会保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措施;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名称核准和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市的活动;负责社会组织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承担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协助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能力建设;监督管理社会组织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纪行为;负责牵头和协调社会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社会组织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6名,副股级领导职数4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第六条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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