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普宁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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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8:30-12:00 14:30-17:30 |
电话: | 0663-2222583 |
地址: | 普宁市流沙经信大楼12-13楼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普宁市机构改革组织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揭阳市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乡镇场街道、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规程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编制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
(六)统一指挥协调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乡镇场街道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八)协调消防工作,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冰冻、台风、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和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揭阳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全市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市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和保障工作。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洪涝、干旱、冰冻和台风防御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本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本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各地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与相关部门在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市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股。负责文电、局机关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安全、信访、保密、计生和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承办单位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统筹安排和监督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
(二)综合股。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及各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关对策建议,起草综合性文稿和组织调研活动。负责对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重大措施落实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督查、督办。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乡镇场街道和市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考核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场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自然灾害防治职责。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协调配合上级事故调查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负责应急管理中安全事故统计,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和信用建设工作。
(三)应急指挥和救援股。承担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承办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和上报。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负责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组织协调水旱、冰冻、台风、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和冰冻、台风防御准备工作,指导协调有关江河湖泊和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台风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地震及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指导协调消防工作。
(四)综合减灾和预案管理股。承担市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承办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承担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与救援协调工作,以及市应对灾害指挥部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秘书处工作,协调有关专家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乡镇场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综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跨区域应急救援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督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工作。
(六)执法大队。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执法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指导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审查工作,组织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七)行政审批股。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承担政务服务实施清单、办事指南编制,服务事项的受理、核查和发证,行政审批政策咨询、业务查询和信息发布工作。
(八)法规宣传股。承担重大政策研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综合性工作,权责清单编制。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发布及政务信息公开,文化建设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完善相关信息传输和共享。负责局网站和新媒体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2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正股级领导职数8名,副股级领导职数4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的具体机构设置事项,按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