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中、短期计划,参与制定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及其整治规划和区域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二)组织实施本辖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和党政领导环保实绩考核的具体工作。
(三)按市环保局授予的环境管理权限,负责如下工作: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征收排污费等工作。
(四)负责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
(五)组织实施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负责初步审核,负责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审核发放排污许可证。
(六)对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进行初审,并跟踪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协助市环保局完成环境统计报表的收发工作,并负责对环境统计报表、各种环境专项调查表进行初审或汇总。
(八)负责指导创建生态示范村镇(场)、绿色学校(幼儿园)和绿色小区的工作。
(九)组织编制本辖区水环境功能区、大气环境功能区、噪声环境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的初步方案并报上级审批,并对功能区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十)负责跟踪监督检查各种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情况。凡逾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报市局政策法规科,由市局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受理本辖区人民群众及上级转来的关于环境污染的信访案件,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并按国家规定进行上报。
(十二)负责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科学知识等宣传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本分局的经费和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
(十四)负责本分局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当地党委、政府和市环保局制定的廉政勤政、政务公开、业务培训等工作制度。
(十五)承办市环保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