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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价格、粮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引导、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研究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粮食购销政策和动用储备粮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及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研究分析全市财政、金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其他领域的情况,参与财政、土地、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政策制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审定的地方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经济功能区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参与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国家、省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或核准、备案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研究提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工作;发布投资信息,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以及项目评审等工作,综合协调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七)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提出综合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八)负责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定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十)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沿海经济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拟订推进我市沿海经济带建设的战略、规划、方案、政策和建议,统筹协调推进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有关工作。
(十二)协调价格总水平调控,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标准,推进价格改革;依法开展全市价格监测、价格鉴证、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措施;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负责军粮供应管理;管理粮食等重要商品的储备。
(十四)按规定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市发展改革局应当加强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加强电力能源管理、节能管理(含公共机构)职责;负责对涉案物价争议案件的复核裁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