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兴宁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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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
电话: | 0753-3262832 |
地址: | 兴宁市迎宾大道1号谢玉英培训大楼, 邮编:514500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的管理,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规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及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办法,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工资分配实施宏观调控。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规定,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及职业技能人才的继续教育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推荐选拔工作。
八、贯彻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奖励表彰制度,综合管理市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定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